課程名稱 |
刑法總則二 Criminal Code-general Principles (Ⅱ) |
開課學期 |
110-2 |
授課對象 |
法學組 |
授課教師 |
許恒達 |
課號 |
LAW2054 |
課程識別碼 |
A01 25240 |
班次 |
02 |
學分 |
3.0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必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五2,3,4(9:1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萬2311 |
備註 |
科法所請選「A41M0240」。與刑法總則一係連貫之課程,需修習相同之班次,不得變換班次。 限本系所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100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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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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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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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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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本課程討論刑法總則的各項概念,預計為一學年的課程,本學期為第二學期,將討論罪責(上學期末授完部分)、未遂犯、過失犯、錯誤論、不作為犯、共犯論與競合論,期望能在有限課程時間內,授完刑法總則全部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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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目標 |
本課程之目的,是使學生能了解刑法總則有關犯罪成立之各項基本原理原則,課程教學主軸,不僅期望學生能夠習慣刑法高度抽象與邏輯性的犯罪審查過程,還必須深切地體悟刑罰施與是一種高度的國家強制行為,在個案犯罪刑事責任的判定過程中,必須嚴守最後手段性與罪刑法定主義的基本要求,以求將刑罰的施用範疇壓抑至最低,以期學生於在學期間,培養我國刑法犯罪成立與刑罰制度的基礎觀念,甚至養成足夠的批判能力,對我國現行刑法理論與立法動向進行反省式的思考,而將來進入實務工作後,也能夠謹慎地運用刑法的論理與解釋方法,將刑罰的效力有效地限制。 |
課程要求 |
1、理解刑事制裁施用上的最後手段屬性,掌握犯罪成立的可罰界限
2、知悉犯罪成立的判斷及審查步驟,及個別審查階層的具體內容
3、了解刑事制裁發動的正當性及其相應限制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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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另約時間 備註: 請來信hdhsu@ntu.edu.tw先行約時間。 |
指定閱讀 |
1、上課時製發講義
2、王皇玉,刑法總則,7版,2021年 |
參考書目 |
1、課程中補充之參考文獻
2、林鈺雄,新刑法總則,9版,2021年
3、許澤天,刑法總則,2版,2021年 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No. |
項目 |
百分比 |
說明 |
1. |
期末考 |
100% |
1、本學期課程內容甚多,時間有限,原則上不舉行期中考,將以期末考評定學期成績。
2、期末考原則上為第17周。
3、本課程無平時成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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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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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責與其他可罰性條件 |
第2-3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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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遂犯與犯罪階段 |
第4-5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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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失犯 |
第6-7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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錯誤論 |
第8-9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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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作為犯 |
第10-14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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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犯論 |
第15-16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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競合論 |